Page 62 - 菊畹村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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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转为货币。解放后自 1951 年起,国家开始对粮食实行收购,1953
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,向农户落实余粮统购任务,实行“增产不增税,
稳定农民负担,三年不变”政策。征购粮食,每年分夏、秋两季,国
家收购按统价付给粮款。1955 年实行“三定”(定产、定购、定销)
三年不变政策,1956 年,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,农田税以户交纳改为
集体结算,同时调减税率。1958 年人民公社化时期,由于受“左”的
影响,又遭自然灾害(1959~1961 年),发生缺粮引发水肿病,1962
年粮食征购实行“一定三年”不变包干政策。1963 年国家对完成任务
的生产队,鼓励多交售余粮,并实行用工业品换购的办法。1965 年继
续执行“一定三年”政策,对生产队超产部分实行国家、集体、社员
各三分之一分配政策。1971 年将“一定三年”改为“一定五年”不变。
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对粮食征购实行“起征起购”点调减,并“一定
五年”。1980 年又再次“一定五年”不变,再次调减征购基数。1981
年将“一定五年”基数延续到 1988 年,即“十年大包干”。1982 由于
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,粮食征购(农业税)由集体生产队交售,转为
承包农户交售(交纳)。1985 年,为了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,改粮食
统购为一年一定的合同定购,由粮食部门直接与农户订立合同。1993
年 4 月 1 日起,全县粮食执行“两放开”政策。即:放开粮食价格,
放开粮食经营。两放开后,农户仍要按时、按质、按量完成公粮、定
购粮任务。农户交售定购粮奖售平价化肥、柴油。
二、粮食(油)议购。粮油的议价购销,是粮食部门向有余粮的
社队和市场上议购粮食、油料。60 年代起,生产队多余粮向粮食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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