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25 - 2026年泸西县两会参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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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,


                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      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低空飞行起降、中转、货物装卸、乘客候乘、航空器充(换)


                 电、电池存储、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低空飞行通信、导航、监视、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      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


                 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应当坚持绿色发展、节约集

                 约原则,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          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


                 合土地、环境、气象等条件,并综合考虑经济、安全、人口密度、飞行

                 需求、可持续发展等因素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、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、城市核心商务区、


                 高层建筑、交通枢纽站点、旅游景点等,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


                 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        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、民用航空


                 管理部门,推进低空飞行通信、导航、监视、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


                 的规划、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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