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25 - 2026年泸西县两会参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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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,
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。
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:
(一)低空飞行起降、中转、货物装卸、乘客候乘、航空器充(换)
电、电池存储、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;
(二)低空飞行通信、导航、监视、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;
(三)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;
(四)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。
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
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。
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应当坚持绿色发展、节约集
约原则,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。
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
合土地、环境、气象等条件,并综合考虑经济、安全、人口密度、飞行
需求、可持续发展等因素。
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、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、城市核心商务区、
高层建筑、交通枢纽站点、旅游景点等,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。
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
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。
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、民用航空
管理部门,推进低空飞行通信、导航、监视、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
的规划、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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