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32 - 2026年泸西县两会参阅
P. 1032
第四十三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和试
验验证平台的建设和发展,鼓励本市企业、科研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产业
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
准,自主制定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。
第七章 安全管理
第四十四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、飞行管
理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、市
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。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,加强对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
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。
第四十五条 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、经营性飞行活动、飞行培训
等活动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。
从事航空器生产、维修、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
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。
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;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,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。
第四十六条 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。
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、登记、使用的有关信息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
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;在本市运行的
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有关信息同时接入低空飞行服务平台。
第四十七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,
应当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无
164

